2016年3月25日 星期五

何謂普遍定律?

哲學討論中,最常尋找的東西莫過於一條普遍的定律,可以規範和解釋萬物。其實古人已經以各種形式告訴我們了,如聖經、尼采等哲學家的思想等,但聖經的算是比較完善的,而尼采的思想雖有觸及,但不夠全面。

我認為若要真說這世界有普遍定律的話,那即是「力」,或如我前篇所講的「神」。當然力有很多種形式,在物理學上有我們所理解的牛頓力學,在精神上則是以愛的形式展現。這也是為什麼當我們感覺到愛時,會感覺到力量;當然也是為什麼聖經要人去愛。但是力的表現形式是無限、立體且不斷運作的,因此無法用人有限的知識或語言去限制它,我們只能試著描述或觸及它。

普遍定律絕非道德或其他人所規範出來的定義,因為道德等人所規範出來的定義是有限的,用有限的道德來規範有限的人,只能使人更受限。這也就是為什麼聖經說人不能判斷人有罪與否,因為人是有限的(人的有限性,可參考我的前篇文章),我們不可能如力般無限的穿梭和運作,所以人的言行或萬事萬物的好壞,無法由我們來定奪。若強制用人有限的知識來現在有限的人,則萬事萬物包含人會感覺受限,並不會打從內心屈服。

簡單的說,就是這世界自有它的法則,不能也無法由人類來定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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